国际仲裁的发展日趋复杂化,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连环合同、集团合团等复杂的法律关系。国际上主要的机构为提高仲裁程序效率,相继修订规则并引入一系列新程序性机制,例如合并仲裁、追加第三人、多份合同并于单一仲裁,使得原本多个平行的程序合而为一,无形之中增加了案件总量。然而,规则设定的裁决期限依然没有改变,这意味着同一仲裁庭必须在相同的期限内处理更多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务,对仲裁庭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与之剧增的案件量更加凸显仲裁庭秘书的作用,但仲裁庭秘书应具有何种地位或权责,新的实践表明了这个问题的难处。

  仲裁庭秘书是指在国际仲裁程序中,经由仲裁庭的决定或者当事人的同意,专门辅助仲裁庭处理特定案件的助理人员。不同的机构和组织设定的仲裁庭秘书的表述形式不尽相同,如“管理秘书”、“秘书”、“仲裁庭秘书”、“研究助理”等,但归根结底,它们的内涵大抵相当。为区别于我国仲裁实践中受机构的委派从事管理和协调工作的专职办案秘书,本文以“仲裁庭秘书”的表述形式作以区别。

  仲裁庭选任秘书辅助其开展工作本是再自然不过,且又符合情理之举动。但事实上,仲裁庭秘书大多是在仲裁庭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形下单方面选任的。当事人对秘书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也是知之甚少,甚至是蒙在鼓里。仲裁庭秘书的角色是一个巨大的灰色空间,常常与滥用权利联系在一起。国际仲裁中秘书的角色的模糊与易变,仲裁庭秘书就类似于妻子对其丈夫的秘书所起的疑心,在该领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这也由此产生了可供思考和研究的空间。

  国际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一个公正的第三方裁决,双方都相信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会做出公正的裁决并同意遵守仲裁裁决。在早期,仲裁是一种简单和相对来说非正式的程序,比如两个商人就送达的货物的价格和质量有争议,他们会去找一个他们相信的第三人,并同意受该第三人做出的决定约束。仲裁较大程度地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自愿性: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有效的仲裁协议共同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

  非官方性:仲裁庭/独任仲裁员无公权力背景,由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选定,或由仲裁机构为双方指定,仅服务于解决当事人间争议;

  终局性:除非适用允许复裁的仲裁规则,仲裁一裁终局,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对他们有约束力,且仲裁裁决根据法律可以执行,仲裁裁决不可向法院上诉,仅在有限的情形下可能被法院判决撤销;

  居中裁决性: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有公平的机会进行陈述和抗辩,区别于其他不听取当事人意见、仅根据独立调查作出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
文章来源;http://www.ci-c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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